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03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100250964號
附件說明:如文(1100250964-1.pdf、1100250964-2.pdf)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1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補助申請。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1款舉辦國際展覽、第3款舉辦國際會議、第4款辦理在臺灣舉辦國際展覽與舉辦國際會議之推廣、爭取階段業務。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須符合下列事項:
(一)「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之補助對象。
(二)前述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補助對象須會務運作正常。
二、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0年12月3日(星期五)止。
三、申請計畫執行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補助類型(國際會議及國際展覽定義如附件作業原則):
(一)舉辦國際會議(含線上或與實體併行之會議)。
(二)舉辦國際展覽(含線上或與實體併行之展覽)。
(三)推廣國際會議及展覽(含線上或請當地專人協助推廣)。
(四)爭取國際會議(含線上競標會議主辦權)。
五、申請方式:全面採行網路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請至「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助計畫管理系統」(網址:https://espo.trade.gov.tw/tbxn/login.jsp)申請,若有系統操作問題,可電洽本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聯絡電話:02-27255200分機1124及1125。
六、注意事項: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各國邊境仍持續管制,申請單位應提出因應疫情之妥適具體計畫內容,且計畫宜有具體可行之規劃,並請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布之COVID-19疫情警戒標準及因應事項配合辦理。
(二)為因應疫情強化邊境管理,受補助單位如派員出國爭取國際會議及推廣將在臺舉辦之國際會展,應符合國內外入境、防疫及檢疫等相關規範措施,且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檢驗檢疫及防疫隔離費用,例如入境國家隔離期間(入境當日除外)之日支生活費、入境國家之防疫隔離費用、返國入住防疫旅宿、搭乘防疫車隊、COVID-19篩檢費用及若返臺後經篩檢為陽性或通報確診,其門急診及住院隔離治療,以及隔離期間之膳雜費等各項費用。如因疫情影響不派員出國,同意以線上方式進行爭取及推廣;若有實體推廣活動可指定當地專人(如當地合作團體/聘請翻譯人員/工讀生/臨時人員)於現場協助推廣,但核銷時需檢附於現場所作實際推廣事項之錄影檔(例如發送文宣廣告、舉辦小型推廣活動、設置推廣攤位等)。
七、有關會展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補助類型、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請詳參「111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補助作業原則」(如附件)。
八、經費來源:111年度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及本部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之經費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