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陸地區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之輸入條件」(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2022-03-22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3月22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110150916號
附件說明:如文(1110150916-1.pdf)

主旨:公告「大陸地區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之輸入條件」(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文化部110年10月13日文交字第1103032692號函及教育部110年9月17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128245號函。
公告事項:本局95年5月11日貿服字第09570078780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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