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大陸地區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
內容: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3月22日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110150916號附件說明:如文(1110150916-1.pdf)主旨:公告「大陸地區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3月22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110150916號 附件說明:如文(1110150916-1.pdf) 主旨:公告「大陸地區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之輸入條件」(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文化部110年10月13日文交字第1103032692號函及教育部110年9月17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128245號函。 公告事項:本局95年5月11日貿服字第09570078780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