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利用大陸原物料,經加工完成特定製程之產品得運至臺灣相關規定,自本(97)年10月15日起實施

2008-10-15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0970460564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利用大陸原物料,經加工完成特定製程之產品得運至臺灣相關規定,自本(97)年10月15日起實施。
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5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利用大陸原物料加工之產品,其加工過程完成特定製程者,准許運至臺灣。
二、各項產品之特定製程,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廠商向當地縣政府申請認定(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經當地縣政府函轉本部國際貿易局會同相關貨品主管機關審核後,核復縣政府據以辦理認定相關事宜。
三、廠商運送前述加工產品至臺灣時,應逐批檢附大陸原物料進口證明文件,向當地縣政府申請完成特定製程之證明文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2,證明書格式如附件3)。
四、本部92年2月20日經貿字第09202602090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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