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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2022-08-29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8月29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110152693A號
附件說明:如文1110152693A-1.pdf

主旨:公告「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局前於93年12月28日公告保稅工廠輸入未公告准許之大陸地區物品供加工或重整之條件,為符合法令及實務作業,本次明定加工或重整後之物品不得課稅內銷;另配合機關組織改造,併予調整內容,爰公告旨揭輸入條件。
二、本局93年12月28日貿服字第09301519870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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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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