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輸往土耳其之「合成及人造纖維紗」、輸往阿根廷之「太陽眼鏡...
內容: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2月20日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0661號附件說明:如文1130650661-1.pdf、1130650661-2.pdf、11306506...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2月20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0661號 附件說明:如文1130650661-1.pdf、1130650661-2.pdf、1130650661-3.pdf 主旨:公告輸往土耳其之「合成及人造纖維紗」、輸往阿根廷之「太陽眼鏡」及輸往歐盟國家之「鋁製輪胎圈」申請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6條第3款。 公告事項: 一、為避免遭土耳其、阿根廷、歐盟課徵反傾銷稅之合成及人造纖維紗、太陽眼鏡及鋁製輪胎圈,經由我國轉運,並偽報臺灣產製,基於管理需要,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國際貿易局」及「工業局」分別改制為「國際貿易署」及「產業發展署」,原「國際貿易局」及「工業局」之權管事項,改由本署及產業發展署管轄,爰公告旨揭規定。 二、旨揭貨品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應依本辦法第16條規定辦理,並依該條第3款規定另檢附: (一)製造商工廠或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主管機關核准函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產證申請人與製造商共同簽章切結臺灣產證申報切結書【格式如附件,請至本署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網址:https://cocp.trade.gov.tw)→產證申請→申請書/申報書/切結書列印作業→輸入收件編號後查詢列印】。 三、不符上述製造商工廠登記證或臨時工廠登記核准規定者,應檢附工廠相關資料及產製證明等文件,向本署提出專案申請,並由本署視需要函徵產業發展署意見辦理。 四、旨揭貨品之產業類別或主要產品如下: (一)輸往土耳其之「合成及人造纖維紗Yarn of synthetic and artificial staple fibers」〔稅則第5508、5509(5509.52、5509.61、5509.91除外)、5510(5510.20除外)、5511節〕,產業類別:紡織業。 (二)輸往阿根廷之「太陽眼鏡 Sunglasses」(CCC9004.10.00.10-4及CCC9004.10.00.90-7),產業類別:其他製造業,主要產品:醫療器材及用品。 (三)輸往歐盟國家之「鋁製輪胎圈 Aluminiumm Road Wheels」(CCC8708.70.20.00-0及CCC8708.70.90.00-5),產業類別: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金屬製品製造業。 五、本署(原國際貿易局)105年1月20日貿服字第1050150101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