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

2024-04-26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35020066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7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為期3年(自107年7月19日實施臨時性防衛措施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歐盟110年6月11日公告延長實施防衛措施至113年6月30日,對其中7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惟依據WTO防衛協定,防衛措施得延長期間,歐盟113年2月9日展開延長鋼鐵產品防衛措施調查案,預計113年6月30日前公布調查結果。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可能續行防衛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旨揭貨品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第7期產證。本公告實施後,倘歐盟修正防衛措施執行方式,由鋼鐵公會依實際情形調整以作因應。

三、旨揭貨品配額管理如下:

(一)配額總量:暫以第6期我國獲配之7類鋼鐵產品國家配額數量為第7期之配額總量,配額分為出口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7類鋼鐵產品之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詳如附件2。倘歐盟公布延長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及我國獲配數量,由鋼鐵公會依前揭核配比例調整額度。

(二)核配方式:

1、出口實績配額:

(1)110年至112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3),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4) 於113年4月29日下午5時前(含)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依實績比例核配,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13年5月1日起申請使用。

(2)獲配配額廠商得於114年1月24日前(含)檢附轉讓同意書(附件5)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獲配配額廠商及受讓廠商未於114年1月24日前(含)申請利用之配額,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114年1月24日前(含)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6)向鋼鐵公會申請保留配額,並應於114年3月1日前(含)向海關報運出口。

(3)出口人第6期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本期獲配額度扣除,扣除數量將按本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2、自由申請配額:倘歐盟公布延長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及我國獲配數量,本部依核定之各類自由配額比率及視廠商申請情形決定可釋出之配額,於「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公布各類自由申請額度。

(1)可申請對象:

甲、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已利用完;

乙、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可用額度不足以履行單一交易;

丙、未獲出口實績配額之鋼鐵製造業廠商(工廠登記證為第24類「基本金屬製造業」或第25類「金屬製品製造業」)。

(2)113年7月1日起每日中午12時前(含)檢附3個月內交貨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7)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者,由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申請人書件送達該公會之時間認定。廠商應自獲配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3個月之日期晚於114年5月15日,最遲應於114年5月15日向海關報運出口,未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3)利用自由申請配額之廠商以空運方式出口旨揭貨品至歐盟,倘114年5月15日後(含)仍有配額,廠商得向鋼鐵公會申請利用配額出口,並於114年7月10日前(含)檢附歐盟進口人114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

(4)自由申請配額不得轉讓。

四、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季(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剩餘配額時,應檢附切結書(附件8)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產證向海關申報出口,開放申請時間自114年2月14日起,採空運出口者,開放申請時間自114年3月20日起;並於114年7月10日前(含)檢附歐盟進口人114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倘歐盟繼續採行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出口人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下期獲配之實績配額額度中扣除;扣除數量將按下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出口人不可於下期申請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及爭取歐盟第4季剩餘配額之產證。

五、倘歐盟不繼續採行措施,考量我國至歐盟之船期,除114年5月15日後國家類別仍有配額且採空運至歐盟之廠商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外,自114年5月21日起輸往歐盟之旨揭鋼品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

部長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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