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之輸入條件」,並自即日起實施。(1110)

2001-12-26 資訊室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90年12月26日 類別:輸入公告

發文字號:經(九○)貿字第 ○九○二○○二一九○| ○號

主旨:

公告修正「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之輸入條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及本部國際貿易局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召開「研商財政部關稅總局取消『申請審驗方式』代碼『1』(即C3應驗)改採抽驗方式,現行委託大陸加工及海外加工輸往設限地區等紡織品相關規定修正事宜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之輸入條件,修正如下:

(一)國內廠商間接出口國產成品布料(包括表布及裡布)委託大陸加工之梭織或針織成衣,及國內廠商間接出口國產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或鉤織毛衣,可依本輸入條件辦理間接進口,以供內銷。

(二)出口之國產成品布料、紗線及委託大陸加工後進口之成衣,範圍限制如下:

出口之國產成品梭織布料,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附表1-1,及委託大陸加工後進口之梭織成衣,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附表1-2。
出口之國產成品針織布料,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附表2-1,及委託大陸加工後進口之針織成衣,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附表2-2。
出口之國產紗線,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附表3-1,及委託大陸加工後進口之針織或鉤織毛衣,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附表3-2。
(三)申請人應具有出進口廠商資格,但不限於台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針織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區毛衣編織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四)申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數量或淨重量,不得超過出口成品布料扣減加工損耗(加工損耗率為一0%)後之數量或淨重量。出口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毛衣,其申請進口毛衣數量或淨重量,不得超過紗線扣減加工損耗(加工損耗率為五%)後之數量或淨重量。

(五)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限於國產成品布料、紗線出口後六個月內向各相關公會申請同意書,並憑公會簽發之同意書於一個月內辦理簽證。

(六)申請人於出口國產成品布料、紗線時,應依關稅法規定主動向海關申請留樣(由海關加封交申請人保管),並於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數量、規格,註明「委託大陸加工」字樣及加工後之成衣品名、數量、規格。

(七)申請人進口成衣,應填具「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申請書」(一式二聯,如附表),並檢附經海關簽章之原料出口報單副本向下列各相關公會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始予核發「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同意書」(以下簡稱「輸入同意書」)及「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進口紀錄表」(以下簡稱「進口紀錄表」):

出口國產成品梭織布料委託大陸加工之梭織成衣│向台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出口國產成品針織布料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成衣│向台灣區針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出口國產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或鉤織毛衣│向台灣區毛衣編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八)申請人應檢附「輸入同意書」及「進口紀錄表」向本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辦理簽證時,由貿易局於「進口紀錄表」登載簽證數量後發還申請人

(九)申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 MADE IN CHINA」或類似文字,且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否則不准通關稅放(如僅以黏性標籤浮貼者即不具牢固性)。

(十)依本輸入條件進口之成衣,其原出口之布料或紗線,不得在大陸磨面、印染或整理,應以原樣進口。進口之成衣需經水洗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出口通關時留取出口布料樣品(數量為全幅寬、兩邊均有布邊,長度至少一碼)。
於水洗加工後之成衣復運進口時,其屬應驗者,應向海關隨貨提供:
(1)水洗後布料樣品(數量為全幅寬、兩邊均有布邊,長度至少一碼)。
(2)成衣樣品。
(十一)報關進口成衣時,應依海關規定辦理,其屬應驗者,申請人應檢附原出口留樣之貨樣,由海關查驗核對。

(十二)依本輸入條件進口之成衣,不得輸往設限國家或地區。

(十三)申請人應於成衣進口後,自行登載「進口紀錄表」,於每份「輸入同意書」核准進口之成衣全數進口後一個月內,將「進口紀錄表」影本連同海關簽章之進口報單副本,向各相關公會辦理銷案。

(十四)申請人應將出口國產成品布料、紗線、進口成衣及庫存之數量詳實登載列冊,並保存相關憑證,以便各相關公會及貿易局查核。

(十五)各相關公會應於每半年將同意輸入案件及申請人銷案紀錄彙總列表,連同每一同意案件之「進口紀錄表」影本函報貿易局核備。

二、本部九十年五月十日經(九0)貿字第0九0二00二0七二0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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