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我輸往秘魯拉鍊之原產地證明書(產證)改採西文格式及以西文繕打,並自本(94)年12月2日起實施。

2005-12-01 資訊室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 09470190740號
附件:如文(計21頁)

主旨:公告我輸往秘魯拉鍊之原產地證明書(產證)改採西文格式及以西文繕打,並自本(94)年12月2日起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20條之2第1項、第2項,「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第12條,及我駐秘魯代表處經濟組本年11月26日秘經字第09400000850號函。

公告事項:
一、依據秘魯外貿暨觀光部本年11月2日於秘魯人報(E1 Peruano)公布第338-2005 MINCETUR/DM號最高行政命令,為配合對進口拉鍊產品之反傾銷或平衡稅措施,規定進口商進口拉鍊產品及其零件(秘魯進口稅則號列:9607.11.00.00、9607.19.00.00及9607.20.00.00,其中前6碼為國際通用)必須使用該國2003年5月29日第198-2003 MINCETUR/DM號最高行政命令規定之產證格式(如附件1),爰配合修正我國輸往秘魯拉鍊產品適用產證格式,並自本年12月2日起實施,由本局委託或備查之任何產證簽發單位簽發(詳如附件2)。
二、前揭拉鍊產品及其零件以外產品:出口人得使用我國2004年12月1日起實施之新制格式產證,上述格式未印製本局標章者(詳如附件3),係由本局備查之一般工商業團體簽發(詳如附件4);至於前揭格式印有本局標章者(詳如附件5),則限由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及財團法人簽發(詳如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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