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商標出口監視系統運作執行程序」,並自明〈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004-12-15 資訊室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稅總局 令(稿)
承辦單位:查緝處
聯絡電話:(0二)二五五0五五00分機:二九八三
傳 真:(0二)二五五0八0三六
發文日期: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0九三0一五一八四0│0號
台總局緝字第0九三一0二一九五四號
附件:如文〈共計廿四頁〉

修正「商標出口監視系統運作執行程序」,並自明〈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附「商標出口監視系統運作執行程序」。


局 長 黃  ○  ○
總局長 俞  ○  ○
依分層負責規定由第一層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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