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經由境外航運中心轉運之大陸地區物品,得以保稅方式輸入或進儲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限發貨中心及重整專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從事相關之加工、重整及倉儲作業後全數出口之規定...

2004-12-27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 09320022410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修正經由境外航運中心轉運之大陸地區物品,得以保稅方式輸入或進儲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限發貨中心及重整專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從事相關之加工、重整及倉儲作業後全數出口之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限發貨中心及重整專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准許輸入或進儲經由境外航運中心轉運之大陸地區物品,從事相關之加工、重整及倉儲作業後全數出口,不得課稅內銷。其輸入或進儲時免逐案向本部國際貿易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可逕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
二、本部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經(九○)貿字第○九○二○○二一六六︱○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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