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5年度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及辦理貿易相關業...
內容: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140557038號附件:如文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5年度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及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140557038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5年度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及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其他工商團體)「參加國際展覽」計畫之補助申請。 依據: 一、「貿易法」第20條第1項及「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2類參加國際展覽(參展項目)。 二、「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3條第3款「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 公告事項: 一、為減輕我國廠商參加國際展覽之負擔,並協助拓展海外市場,本次補助方案將加碼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適用期間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執行期間。 二、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一)「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以及「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之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 (二)「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其中新申請補助單位應同時具下列資格: 1、申請單位設立登記至少3年以上(期間以計算至所定之申請期限截止日為準)。 2、會員必須具有出進口實績。 3、近3年獲有內政部、經濟部或地方縣市政府評鑑甲等、優等或特優等且在免評鑑年度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申請之公協會及被合併申請單位均須會務運作正常且經其主管機關核備在案(按照內政部規定會務運作不正常,包括1年內未至少召開2次理監事會議、1年內未至少召開1次會員大會、連續4年未開會員大會、理事長任期已滿未改選等4項)。 三、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星期三)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補助展覽類型:實體國際展覽。 五、申請方式:全面採行網路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請至「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網址:https://tpsp.trade.gov.tw/tppo/)申請,若有系統操作問題,可電洽本署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成立之「經濟部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地址:10093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3號3樓;聯絡電話:02-33431185;傳真:02-33435422)協助。 六、上述系統之「帳號密碼申請作業」及「申請新增國際展覽」審核需2個工作天,其中「帳號密碼申請作業」於本公告所定之申請期限截止日之前一日停止申請,請務必提前作業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七、公協會籌組展團之廠商攤位僅限本案受補助單位及我國廠商使用,且攤位招牌不得出現非本案受補助廠商名稱;否則不得計入申請門檻之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且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未達申請門檻者,不予核銷。 八、參展廠商展出之產品,須與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產業屬性及參加之展覽屬性相關,且為臺灣產製產品;否則不得計入申請門檻之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且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未達申請門檻者,不予核銷。 九、倘受補助單位提供不實之報告、照片、單據、付款明細等向本署申請補助,致本署交付補助款予該單位者,如可認定該行為損害本署管理補助業務之正確性,則該單位之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等偽造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倘提供之不實文件含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則可能另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 十、參加海外國際展覽,應於補助之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臺灣一等一),及標示廠商名稱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相關資訊。 十一、有關補助項目、額度及相關注意事項,請詳參「115年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計畫作業原則」(如附件)。 十二、經費來源:115年度「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及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