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自即日起受理本(115)年度協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型...
內容: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150551601號附件:如文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本(115)年度協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型產業所屬相關公協會參加國際...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15055160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本(115)年度協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型產業所屬相關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或辦理非展覽活動之補助申請。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2類、第6類至第10類及第13類規定。 公告事項: 一、申請條件:符合本部產業發展署所認定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型產業,限於成衣、內衣、毛衣、泳裝、毛巾、寢具、織襪、鞋類、袋包箱、家電、石材、陶瓷、木竹製品、紡織帽子、圍巾、紡織手套、傘類、布窗簾、紡織護具、農藥、環境用藥及動物用藥品等22項產業(請至https://keid.nat.gov.tw/mittw/查詢)。 二、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參加國際展覽計畫:補助展覽類型為實體展覽。自即日(公告日)起至本年4月27日(星期一)止受理開展日為本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之展覽;申請單位於受理期間內以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經濟部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73號3樓;電話:02-33431185、02-33431138);如郵寄方式非以掛號郵寄者,以該專案辦公室實際收文日為送達日;親自或以快遞服務方式送件者,需於該專案辦公室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送達,逾期或逾時不予受理。 (二)辦理非展覽計畫:依「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之補助計畫種類第6類至第10類及第13類規定辦理,應於計畫預定執行1個月前,以紙本向本署申請(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三、核配原則:不分展覽及非展覽先後順序,採先到先審至經費核畢為止。 四、實體展攤位僅限我國參展廠商及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使用,且攤位招牌不得出現非本案受補助廠商名稱,否則不計入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另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未達前述申請門檻者,不予核銷。 五、公協會及參展廠商展出之產品,須與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產業屬性及參加之展覽屬性相關,並符合本部產業發展署所認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型22項產業之臺灣產製產品;否則不計入攤位數,且攤位數未達前述申請門檻者,不予核銷。 六、倘受補助單位提供不實之報告、照片、單據、付款明細等資料向本署申請核銷並取得補助款,如經認定該行為損害本署管理補助業務之正確性,受補助單位之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之偽造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倘提供不實文件含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可能另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 七、有關補助項目、額度及相關注意事項,請詳參「115年度協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型產業所屬相關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或辦理非展覽活動作業原則」(如附件)。 八、經費來源:本年度本部推廣貿易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