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自115年7月24日起原產地為外國之463項鋼鐵產品(如...
內容: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0666508號附件:如文主旨:公告自115年7月24日起原產地為外國之463項鋼鐵產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出口人...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0666508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5年7月24日起原產地為外國之463項鋼鐵產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出口人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歐盟115年7月1日起對鋼鐵產品實施關稅配額措施,並對9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本部業已公告廠商輸出我國產製之463項鋼鐵產品至歐盟,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另為利廠商自外國進口之鋼鐵產品在國內進行加工後(未達實質轉型標準)可出口至歐盟及維護貿易秩序之需要,爰公告旨揭原產地為外國非屬我國產製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向鋼鐵公會申請取得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以外貨出口之方式向海關報運出口。 二、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 (一)申請書(如附件2)。 (二)商業發票或相關交易文件。 (三)原產國(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三、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出口報單申報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 (二)單一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三)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申請補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