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4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5500835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CCC2404.91.00.10-6「以口服方式攝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產品,且非戒菸輔助用產品」及其輸入規定代號「11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配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及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類菸品不得輸入,爰預告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CCC2404.91.00.10-6「以口服方式攝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產品,且非戒菸輔助用產品」及其輸入規定代號「111」(如附件)。
四、本案另登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s://www.trad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五、基於保護國民健康,避免類菸品於市面流通,管制輸入確有其迫切性,爰本案有定較短公告期間之必要。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三)聯絡人:曾技術員。
(四)電話:(02)23977527。
(五)傳真:(02)23970522。
(六)電子郵件:sv-dept@trad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