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550201340號
附件說明:如文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因應歐盟對輸入歐盟之28類鋼鐵產品實施關稅配額,本部115年7月16日經貿字第11550200940號公告我國產製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
二、茲經整體考量我國鋼鐵業者之需求,第4A類鋼鐵產品(如附件2)配額管理規定修正如下:
(一)配額占比調整方式:
1.以我國獲配第4A類鋼鐵產品國家配額20%之數量,加計115年7月21日(含)前未申請出口實績配額廠商所釋出之額度,扣除已核配自由申請配額之總數量(含已出口及尚未出口者)。經前述計算所得之剩餘數量,按50%列為「自由申請配額」額度,另50%列為「出口實績配額」額度。
2.上揭分配所增加之「出口實績配額」額度,將核配予111年至113年間具第4A類鋼鐵產品出口歐盟實績者(如附件3),前揭廠商得填具配額申請書(如附件4)於115年10月29日前(含)送達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依實績比例核配,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15年11月1日起申請使用。
(二)自由申請配額核配方式:
1.自由申請配額分為3批平均釋出(無法整除之餘數,併入第一批之釋出量)。當批未申請完之配額,遞延併入下批供申請。除各批首個結算區間及最後結算區間之外,配額申請之結算區間為每週三起至次週二下午5時前(含)。各批次開放日如次:
(1)第一批次:自115年11月1日開放(首個結算區間為 115年11月1日起至11月10日下午5時止;最後結算區間為 115年11月25日起至11月30日下午5時止)。
(2)第二批次:自115年12月1日開放(首個結算區間為 115年12月1日起至12月8日下午5時止;最後結算區間為 116年1月27日起至1月31日下午5時止)。
(3)第三批次:自116年2月1日開放(首個結算區間為 116年2月1日起至2月9日下午5時止;自116年4月28日起改採每日結算)。
2.廠商於各結算區間內,檢附3個月內交貨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如附件5)向鋼鐵公會申請自由申請配額者,由公會於各區間結算截止日後之週三下午6時至週四中午12時按該期區間總申請量及該批次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週二下午5時始提出申請者,併入次一區間核配(收件時間依書件送達該公會之時間認定)。自116年4月28日起至4月30日止,改以每個工作日核配,廠商於每個工作日中午12時前(含)檢附前述文件提出申請者,由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中午12時提出申請者,併入次一工作日核配。
3.廠商於115年7月23日前(含)從臺灣報關出口,且於115年7月1日後歐盟進口人向海關報關進口之第4A類鋼鐵產品數量,大於該廠商於該類別獲配之出口實績配額(含未獲該類別出口實績配額者),該廠商於申請當期區間或當日之核配順位次於未有前述情形之申請廠商。廠商應自獲配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3個月之日期晚於116年4月30日,最遲應於116年4月30日向海關報運出口,未依限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三、出口人將我國產製之第4A類鋼鐵產品輸往歐盟,除本公告事項外,相關程序仍應依本部115年7月16日經貿字第11550200940號公告辦理。
四、本部115年7月16日經貿字第11550200940號公告我國產製之463項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因部分貨品號列(如附件6)重複編列,爰予刪除,修正後之貨品清單如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