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商輸出貨品至中興通訊及中興康訊等2家公司之相關規定

2018-04-27 21:57 秘書室對外溝通小組
美國於107年4月15日發布,中興等2家公司並沒有遵守先前與美國政府認罪協商,妥適處分先前違反輸出美國貨品至伊朗及北韓之作為,故自107年4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3日止,該2公司不得自美國出口任何商品、軟體或科技,任何其他個人或組織亦不得為該公司進行出口;美國國內及海外之企業亦不得與中興公司有任何交易。

為確保我高科技業者出口權益,因此經濟部貿易局於107年4月23日函請相關公會轉知會員注意,本部已將該2公司列入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對象。凡我商出口貨品至該2公司,均須事先取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後,再向海關報運出口。相關申請案件審核,如未涉及核子、生物、化學等軍事武器發展之用,貿易局等發證單位於3至5工作日內發證,倘有疑慮則將協請相關單位審查,於10至15工作日內發證。

我國為配合國際合作及協定,及引進高科技產品之需要,自84年起實施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制度,每年對國內高科技貨品業者舉辦4至6場宣導會,協助廠商建立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讓業者充分瞭解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規定,避免廠商違反我國及國際規定。

貿易局發言人:李副局長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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