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報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疑似涉嫌違反相關法令情事

2018-10-29 22:31 秘書室對外溝通小組
一、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經濟部不顧國民健康,拖延八個月才禁止大創輸入違法日本食品,已有違法圖利之嫌?
1. 衛福部食藥署在104年3月25日查獲大創竄改標示後,行政院張前副院長善政於5月20日召開「日本食品聯合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會中指示衛福部及經濟部妥處,且應該避免一事二罰(例如衛福部若對大創裁予罰鍰,經濟部則依貿易法除罰鍰之外的處分)。
2. 食藥署於7月28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大創公司裁處648萬元罰鍰,由於食安法主管機關是衛福部,因此10月12日才由衛福部正式向本部貿易局確認裁罰的件數及廠商家數。貿易局收到通知後,隨即於11月5日發文對大創裁罰停止輸入6個月之停權處分,並無所謂拖延八個月才予以裁罰之情事。

二、本部貿易局是否有出席黃偉哲委員召開的協調會,對大創公司提供行政指導?
黃偉哲委員辦公室曾主任碧珠於104年11月9日召開大創公司案之協調會,請本部貿易局及食藥署出席。本部貿易局在會中僅依法提出下列說明,絕無對大創提供行政指導:
1. 針對本部貿易局11月5日所作處分,如果大創不服,可向該局提出聲明異議。
2. 本部貿易局指出,依據貿易法第31條規定,在受處分前的交易可辦理進口。

三、為何大創在被經濟部禁止進口後,仍可持續進口日本食品?
1. 由於大創公司主張在受處分前的交易屬實,有權依照貿易法辦理相關貨品如食品進口,貿易局均依據該公司提出的交易文件(如訂單等相關佐證文件)及書面切結進行書面審查。
2. 但是該等產品在邊境報關時,仍須檢附衛福部所要求日本核發的「產地證明」及「輻射檢測證明」,以及經衛福部食藥署查驗合格後核發的輸入食品許可通知,相關產品才能進口,此為依法所進行之正常程序。

四、 貿易局是否放棄依據貿易法第31條就本案進行實質審查之職責?
1. 由於貿易法第31條的立法意旨主要為避免貿易糾紛,賦予受處分之進口人有權向貿易局辦理處分前的輸入,而貿易局並沒有調查權,僅能做書面審查。
2. 大創公司依據貿易法第31條規定,提出其在處分前的交易文件(如訂單等相關佐證文件),以及自己證明沒有違法的事實,如有不實願接受法律制裁,向本部貿易局提出申請。爰貿易局並無所謂放棄對大創交易進行實質審查之情事。

本案大創公司於107年4月間公開承認其偽造之前提供本部貿易局審查的相關文件後,貿易局隨即重罰4,164萬元並廢止該公司出進口商登記及輸入許可證,另於同(4)月已將全案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本部貿易局處理本案均依法行事,並無任何違法之情事。相關報載並非事實。

貿易局本新聞稿發言人:劉副局長威廉
聯絡電話:02-2358-4338、0928-309-566
電子郵件信箱:williamliu@trade.gov.tw

業務聯絡人:貿易服務組黃組長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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