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0年貿易文書處理服務作業」招標事宜。

2020-11-25 秘書室事務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貿秘字第1092350387A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49頁)

主旨:公告「110年貿易文書處理服務作業」招標事宜。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標的名稱:110年貿易文書處理服務作業。
二、本案標的規格、數量:詳見工作規範。
三、投標廠商資格:請檢附下列文件: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應包含資訊服務業(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但依法無者得免繳;如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資訊服務業、資料處理、行政作業、文書及檔案或公文處理等相關業務。
(二)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蓋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但依法無者得免繳。
(三)廠商信用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四)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1.前與其他機關締結之與本標案內容相類似之整份契約影本乙份。2.前完成與其他機關間之與本標案內容相類似之契約履約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六)保險切結書。
(七)押標金(新臺幣10萬元整)。
四、領標期限及地點:
(一)廠商請於109年12月7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上班時間內(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親至本局秘書室(事務科)免費領取投標文件(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二)自本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三)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ww.geps.gov.tw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四)以郵遞領標者,請附回郵郵資及大型信封(註明案名、案號、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寄至本局秘書室事務科(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於郵遞過程中造成文件延誤者,本局概不負責。
五、投件地點及截止收件時間:投標廠商應於109年12月7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將公告事項三應附文件連同投標須知第48條所列相關文件「如委託代理授權書、同意書、保密切結書、投標標價清單(含比價單及報價明細表)」一併裝入投件封套〔正面請黏貼「外標封」送達本局1樓秘書室文書科總收發(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以郵遞寄達者,請自行注意郵遞時間,逾期或逾時概不受理,當場退回投標文件。
六、本採購預估金額為新臺幣397萬元整(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通過或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決標前,投標廠商所因本案所衍生之各項費用,概由投標廠商負責,本局不給付任何費用。
七、押標金為新臺幣10萬元整,未得標之廠商於決標後無息發還。
八、投標廠商繳交押標金時,應就下列方式擇一採行:
(一)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收件期限前,至本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繳款,並將本局開立完繳之收據正本與資格證明文件等一併裝入「外標封」內。
(二)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限抬頭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票面無「禁止背書轉讓」之國內金融機構保付之本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請逕與投標文件一併裝入「外標封」內。
九、決標方式:總價決標,以資格合格之廠商,且總報價低於本局核定底價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如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減價結果如在底價以內,本局即宣布決標,未出席者視同放棄優先減價及比減權利(出席議價會議之廠商人員如為負責人本人,請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與會;如委託代理出席,請代理人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代理授權書,代理授權書如於投標時已檢附且未變更代理人者則免附),決標時其結果再通知各投標廠商。
十、開標時間及地點:訂於109年12月8日(星期二)上午10時45分,於貿易局第4會議室舉行(臺北市湖口街1號7樓)。
十一、履約期限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計12個月。
十二、本公告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三、本公告附件:詳如投標須知第48條。
十四、其他:
(一)貿易局興利除弊電話:(02)2341-7871;傳真:(02)23222107;e-mail:462@trade.gov.tw。
(二)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e-mail:ps.unit@moea.gov.tw。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四)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
(五)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店郵政6000號信箱。
(六)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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