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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證相關法規及公告

2021-07-21 管理組產證管理科

項目

名稱

最新異動日期

1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107/4/3
2 公告「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及「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之申請書與證明書格式及填寫須知(如附件),並自112年7月3日生效 112/6/26
3 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112/12/15
4 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 112/12/15
5 ECFA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 99/9/12
6 FTA相關規定  
7 輸往特定地區紡織品主要製程認定基準 93/12/28
8 ECFA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特定原產地規則(PSR) 99/9/12
9 公告自即日起CCC2804.61.20.00-6項下之「太陽能級矽晶棒」及CCC2804.61.90.00-1項下之「太陽能級矽晶碇」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其重要製程指矽原料經高溫熔料與晶體成長並控制電阻之過程,且其產品電阻值應小於或等於15 ohm-cm 105/10/4
10 公告自105年10月12日起CCC9004.10.00.10-4項下之「矯正用太陽眼鏡」及CCC9004.10.00.90-7「其他太陽眼鏡」實質轉型認定條件係以鏡片之原產地為原產地。 105/10/12
11 公告訂定「輸往巴西飲料、醋、酒類及葡萄酒衍生物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標準作業程序」及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 113/3/14
12 公告自即日起,CCC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等8項貨品,除自歐盟及英國進口後復運出口至歐盟及英國且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外,出口至歐盟及英國,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含修正輸出規定480) 110/3/10
13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輸往歐盟與英國之鋁製輪胎圈,應先經本部核准,並自即日生效。 110/4/12
14 公告輸往美國之太陽能產品實質轉型認定條件及申請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自112年6月23日生效 112/7/21
15 公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之受委託單位及委託事項,並自110年6月8日實施。 110/6/8
16 公告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辦理配額管理及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及加工證明書,並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起實施。 1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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