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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辦理配額管理及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及加工證明書,並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起實施。

2024-06-05 管理組產證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2973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辦理配額管理及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及加工證明書,並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起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20條之2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對特定鋼鐵產品採關稅配額方式之防衛措施,並於113年5月28日通知世界貿易組織(WTO),繼續實施特定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對預防或補救歐盟鋼品產業受嚴重損害或威脅仍屬必要,爰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延長實施鋼鐵產品防衛措施。本署爰委託鋼鐵公會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辦理輸往歐盟鋼鐵產品之配額管理及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及加工證明書業務,該產品範圍為列有輸出規定「132」之鋼鐵產品。
  二、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鋼鐵公會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
    (一)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3、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季(每期4月1日至6月30日)剩餘配額時,出口人應另檢附切結書及雙方協議之文件申請。
    (二)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1、出口報單內容應依產證內容填報。
      2、單一證號產證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3、產證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
  三、原產地為外國之鋼鐵產品,在我國加工(未實質轉型)後出口輸往歐盟,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
    (一)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3、原產國(外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二)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1、出口報單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
      2、單一證號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3、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
  四、本署(原國際貿易局)110年6月25日貿服字第1100152000號公告自113年7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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