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央行宣佈批准買賣人民幣及日元

2021-10-14 駐緬甸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陳秘書伯彰

Eleven Myanmar電子報報導緬甸中央銀行於20211012日公告16/2021號指令,批准具外匯經營執照(Authorized Dealer-AD)之銀行,及具貨幣兌換執照的銀行及非銀行之公司組織,買賣人民幣及日元。此前央行第(6/2011,7/2011,16/2012,17/2015)號指令批准買賣的5種外幣分別是美元、歐元、星幣、泰銖及馬來西亞令吉。

 

緬甸央行於2019130日發布第4/2019號指令,批准獲外匯經營執照(AD)之銀行,可使用日元及人民幣進行國際貿易結算與直接兌換,以增強國際付款、結算及邊境付款制度,即緬甸政府正式將人民幣和日元設為官方結算貨幣。並規定具AD執照之銀行間可開設人民幣與日元帳戶,以方便國際支付與結算業務的開展,但並不能為個人或機構開設人民幣與日元帳戶。緬甸政府認可之官方結算貨幣有美元、歐元、星幣、人民幣及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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