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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公布金融改革新規定,使銀行業者須保持足夠資本,以因應貸款未能償還等風險

2024-09-13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經濟組 陳組長志揚

參考資料:New rules for banks to deliver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investment
日期:113年9月12日
文號:駐英經(113)經字第559/P200號(商情文號:第559號)
 
商情本文:


英國央行審慎監理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昨(12號)日公佈一金融法規改革(The Basel 3.1 reforms),主要係為符合巴塞爾資本協定 III架構,國際銀行所需遵循監理的最低共同準則,財長Reeves表示,此措施將為銀行業提供確定性,以便為該國投資和經濟成長提供融資,該國銀行和建築房屋抵押貸款界將必須保持足夠的資本,以應對如貸款未能償還等風險,從而保護人們和企業免受類似2008年金融危機影響。

該改革三大重點為(1)降低對中小企業 (SMEs) 貸款的資本要求,幫助政府打造英國成世界上最適合創業和推展業務之地;(2)降低對基礎設施項目的資本要求,確保不會增加現有要求,支持英國向淨零排放轉型;(3) 簡化住宅物業的估值方式,從而簡化銀行的抵押貸款方式,該新規則將於2026年1月1日生效,該國財政部將廢除相關法律,讓該局能順利推動此金融改革。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參考本網頁刊載商情資訊,請注意國情及商業環境之不同,而且不代表本部立場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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