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Eur-Lex
本案歐盟係於上(2024)年11月4日接獲國內產業提出書面申請,並於同年12月19日公告對自我國及韓國進口之ABS樹脂啟動反傾銷調查,另於本年8月18日公告,初步裁定將對自我國及韓國進口之ABS樹脂課徵臨時反傾銷稅,重點如次:
(一) 我國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Chimei Corporation)及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Grand Pacific Petrochemical Corporation)獲判臨時反傾銷稅率10.8%,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獲判臨時反傾銷稅率21.7%,其他業者則為21.7%;另韓國業者獲判稅率為3.7%至5.8%不等。課稅產品歐盟稅則號列為CN code 3903 30 00。
(二) 在本案傾銷與損害調查期間(即2023年10月1日至上年9月30日),歐盟市場對前述產品總消費量為608,440噸,自我國及韓國之進口量達18,980噸;另歐盟在本案傾銷與損害調查期間,自我國及韓國進口本案產品量較109年增加53%,整體市占率上升至12%。
(三) 歐方另調查同時期我業者之加權平均降價幅度(weighted average undercutting margin)在 20.9% 至 29.9% 之間,韓國業者之降價幅度則在30.4%至 30.9%之間。
(四) 同時期歐盟產業就本案產品之產量為516,576噸,在調查期間結束時,其生產量較109年下滑16%,產能利用率則下滑15%。同時期歐盟業者在歐盟市場之產品銷售量為381,884噸,與2020年相比降幅約為19%,整體市占率則下降約10%,並陷入虧損。
(五) 經衡酌傾銷、損害、因果關係、歐盟利益等構成要件及面向,歐盟執委會認定須實施臨時反傾銷稅,以預防歐盟產業進一步受損。
(六) 本案臨時措施將於公告後次日生效,利害關係人應於措施生效後之15個曆日(calendar days)內提交書面評論意見;倘擬要求聽證,須於生效日後之5個曆日內提出。
(七) 另由於歐盟初步不擬回溯適用本案反傾銷措施,爰將停止現行進口登記措施。
本案公告下載網址為: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501739,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