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Pracha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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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商務發展局(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 DBD)表示,泰國政府近期將發布部長級法規,將8項服務業務自《外人商業法》 附錄清單中移除,主要目的在於簡化外國企業經營相關業務之行政程序,降低重複性許可申請,並非全面開放外國人自由經營服務業。
泰國商務發展局局長 Mr.Poonphong Naiyanapakorn 表示,部分業務已有專門法律及主管機關負責監管,部分僅提供同一企業集團內部公司之間的服務,另有部分業務服務範圍受到限制,並未直接與泰國企業競爭,因此無須再要求業者依《外人商業法》進行重複性許可申請。
本次自《外人商業法》附錄清單移除的8項服務業務,主要分為以下3類:
第一類共4項,包括電信服務、資金管理中心、有擔保放款,以及部分衍生性商品相關服務。
其中,電信服務係指業者本身不擁有電信網路之業務,仍須依相關專門法規向泰國國家廣播及電信委員會(NBTC)申請許可。目前NBTC已核發525張相關許可證,其中外國法人達171家。因此,相關業務即使不再須依《外人商業法》申請許可,仍須接受NBTC監管。
資金管理中心業務則受泰國央行(BOT)依外匯管制相關法規監管。由於該業務主要提供同一企業集團內部公司使用,BOT認為其並非直接與泰國企業競爭。
有擔保放款業務及部分衍生性商品交易相關服務,均受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SEC認為泰國業者已具備相關競爭能力,並建議將該等業務自附錄清單移除。
第二類共2項,包括企業集團間行政、人力資源及資訊科技管理服務,以及企業集團內部國內債務保證服務。
泰國商務發展局指出,該等服務僅限於企業集團內部使用,並未直接與泰國企業或中小企業競爭。過去相關業務之許可申請均獲核准,累計達334家,因此認為維持額外許可程序的必要性有限。
此次調整可望降低企業辦理許可申請的行政負擔,同時減少主管機關審查相關案件所需的人力及時間。
第三類共2項,包括出租部分空間供安裝金融服務電子設備或自動販售設備,以及石油鑽探服務。
前者主要是大型外國企業將公司內部部分空間設置金融服務或自動販售設備,以便利員工使用,並非向購物中心、公寓或其他商業場所出租空間,因此較屬於員工福利性質,並未直接進入商業租賃市場與泰國業者競爭。
石油鑽探服務則因具有高度技術及資本密集特性,需投入大量專業技術及資金。泰國商務發展局在檢討過程中,已徵詢能源部、泰國石油學會及泰國國家石油探勘暨生產公司(PTTEP)等相關單位意見,均支持將該業務自附錄清單移除,認為此舉有助於增加石油鑽探服務業者數量,且不會對泰國業者造成重大影響。
針對近期外界流傳本次法規將開放外國人經營飯店、旅行社、餐廳、紀念品銷售、體育服務、語言學校及其他服務業等7類業務,泰國商業發展廳強調,相關資訊並不正確。
上述7類業務並未納入此次自附錄清單移除的範圍,且不應與本次調整的8項特定服務業務混為一談。因此,本次法規並不代表泰國全面開放外國投資人經營一般服務業,外國企業仍須遵守《外人商業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泰國商務發展局表示,將部分業務自《外人商業法》附錄清單中移除並非首次實施,相關檢討工作已持續進行,過去亦曾發布5次類似部長級法規。
依相關法律規定,外國人經營企業委員會至少每年檢討一次附錄清單,以評估各項業務是否仍有必要維持外國人許可申請程序,或是否已有其他專門主管機關負責監管,可藉此降低重複性行政程序。
泰國商務發展局強調,本次調整的核心在於「減少重複性許可」而非「全面開放外國服務業」。涉及電信、金融、證券等領域的業務,仍須接受NBTC、BOT、SEC等相關主管機關依專門法規監督;企業集團內部服務及服務範圍受限制之業務,則因評估其不會直接與泰國企業競爭,而予以簡化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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