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歐盟執委會
歐盟執委會與「消費者保護合作(CPC)」執法機制近期完成與Coca-Cola、Nestlé及Danone等飲料大廠之行政協商,促成上述企業承諾修改歐盟境內塑膠瓶身之回收聲明。企業須將「100%回收」之標示明確註明不含瓶蓋與標籤,並將「再回收我一次」簡化為「回收我」,避免誤導消費者產生「瓶身可無限循環製瓶」之印象,以符合歐盟消費者保護法規。
落實時程與產業監督
歐盟與 Coca-Cola、Nestlé 已分別於2025年6月及2026年2月結束協商程序,上述企業已著手調整數位行銷內容。歐盟各國消費者保護機關將持續監督後續執行,違者將依法裁罰;歐盟執委會亦將推動裝瓶產業全面遵守相同規範,維護單一市場公平競爭。
背景與法規依據
本案源於2023年11月歐洲消費者組織(BEUC)對塑膠瓶業者發布漂綠警告,隨後由瑞典及匈牙利主管機關主導協調調查。歐盟執委會強調,所有業者行銷均應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及《賦能消費者以推動綠色轉型指令》(Directive on 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嚴格禁止誤導性之環境效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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