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貿費是以進出口貨品的價格來計算,計算方式和收取時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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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口 貨 品 |
進 口 貨 品 |
| 計算方式 |
海關會以出口報單上貨品的新臺幣離岸價格(FOB),乘以萬分之4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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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關會以進口報單上貨品的新臺幣關稅完稅價格(CIF),乘以萬分之4計收。
2. 如果進口貨品是為修理、裝配、加⼯、租賃或使⽤,就會以這些費用來核估完稅價格乘以萬分之4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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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時間 |
每1季由海關委託業者印製前1季出⼝貨物代收費用(推貿費)繳納證及報單清單,將掛號郵寄予出⼝⼈。(約在每年2、5、8、11月初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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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同關稅及其他稅費⼀併收取。 |
(貿易法第21之1條及貿易法施⾏細則第17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