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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籍人士申請來臺參展或觀展的條件?

2024-08-27 發展組會展發展一科
  1. 參展:
    A.邀請單位或受邀單位須為參展廠商;依參展廠商承租攤位數,每一標準攤位(9平方公尺) 2人,每增加1個攤位可增加1人,原則不得逾10人;停留期間限展前3天至展後3天。
    B.請提供參展及攤位規模證明文件(如已用印之參展合約或參展報名表)、受邀單位英文名稱文件;如受邀單位非參展廠商,另請提供與參展廠商(即邀請單位)之商務合作往來證明(如進出口報單或契約書等)。
     
  2. 觀展:
    A.邀請單位須為經核准設立有案之我國參展廠商、受邀單位須為我國參展廠商之合作廠商,或具合作潛力之廠商或買家;每一我國參展廠商原則至多可邀請10人,且受邀廠商每家至多2人;停留期間限展前3天至展後3天。
    B.請提供參展證明文件(如已用印之參展合約或參展報名表)、受邀單位英文名稱文件,及與受邀單位之商務合作往來證明(如進出口報單或契約書等)或合作潛力證明(如商務往來信函等)。
     
  • ●其他應備文件,請參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線上申請須知」,並於移民署中港澳線上申請系統送件申請。相關規範請依移民署網站的最新公告為主。
     
  • ●邀請單位或陸籍人士涉及特定高科技產業須維持專案申請:
    A.如邀請單位或陸籍人士涉及特定高科技產業(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2611 積體電路製造業」、「2612 分離式元件製造業」、「2613 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2641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2642發光二極體製造業」、「2729 其他通訊傳播設備製造業」及「2928 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業」等)須維持專案申請。
    B.屬上列行業標準分類產業,應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許可,經評估符合專案申請之專業性、關聯性及必要性等要件,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及相關應備文件(如:營業登記項目),再經由移民署線上申辦系統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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