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貿易署為貿易管理需要,得公告指定輸入貨品項目應標示原產地。目前,貿易署公告一定要標示產地 的進口貨品有:鞋靴、襪子、毛巾、紡織品、寢具、非醫用口罩及瓷磚等。進口其他貨品,不用標示產地,但如果標示了,就要標示正確 的產地。
2.標示產地方式:
(1)襪子、毛巾、紡織品、寢具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A.顯著性:指貨品本身以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方式方式標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顯而易見,或符合國際慣例、特定貨品標示 習慣。
B.牢固性:產地標示經過運輸、銷售等程序,仍不脫落及滅損。
(2)鞋靴:須使用固定不得拆換得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在鞋子本體明顯處標明生產國別。
(3)非醫用口罩:要在口罩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標示位置從外觀上需顯著且易於辨識。
(4)磁磚:以成形、燒結方式標示在磁磚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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