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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針對60國「強迫勞動301調查」公布新稅率 我國獲10%且不疊加MFN相對優惠待遇

2026-07-30

一、本案背景:美方援引《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款自本(2026)2月24日起對全球課徵150天的10%+MFN暫時性關稅,該條款已於7月24日屆期。各界預判美方先前於本年3月所啟動的「強迫勞動貨品進口禁令」、「結構性產能過剩」兩項301調查,皆為美方為置換關稅政策法律基礎所進行的程序。

二、川普總統於美東時間7月23日簽署備忘錄(Memorandum),並由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依《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公告「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調查最終行動,對於佔美國進口總額99.4%的前60大美國貿易夥伴公布新關稅稅率。

三、USTR於本次公布的最終行動措施中,針對美國60個貿易夥伴公布新關稅稅率如下:

 (一)10%不疊加MFN:其中我國及歐盟已在ART或與美國的協議承諾執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爰獲上限10%稅率不疊加MFN待遇。

 (二)10%疊加MFN:加拿大、印度、印尼、馬來西亞、墨西哥、英國等17國,因已實施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或已承諾透過ART實施及執行該等禁令、已部分有限執行該等禁令等,為既有稅率加徵10%關稅。

 (三)12.5%不疊加MFN:日本、南韓及瑞士3國。

 (四)12.5%疊加MFN:包括中國、新加坡、紐西蘭、菲律賓等其餘38國。

四、301關稅措施實施時間點:

 (一)自美東時間7月24日凌晨12:01起全面適用。

 (二)倘貨物於美東時間7月24日凌晨12:01前已裝船且處於最終運輸階段,並於7月28日凌晨12:01前完成申報進口供消費或自保稅倉庫提貨出倉者,不適用該301關稅。

五、本次美方亦公告相關豁免與排除項目,主要包括:

 (一)資訊性材料、捐贈物資、隨身行李。

 (二)所有依「232條款」課徵關稅之貨品及其零組件。

 (三)特定供應鏈與經濟關鍵產品,包括:若加徵關稅可能導致國內供應短缺之原物料、造成整體經濟供應中斷之產品;美國無法以足夠數量自給生產或自其他來源取得之產品;予以豁免能鼓勵我國、英國、瑞士、馬來西亞、印尼等特定經濟體履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或制定並有效執行進口禁令者之產品;以及加徵關稅無助消除本調查所認定之措施、政策或作法之產品。

 (四)有關具體清單細節,臺美經貿工作小組將進一步確認後再對外說明臺灣實際獲得豁免的各項細節清單相關內容。

六、USTR新聞稿及事實文件請詳附件,另聯邦公報公告請至USTR網頁連結下載(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leases/2026/FLIP%20301%20Investigation%20Final%20Action%20FRN%207-23-26%20FINA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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