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貿易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故公司、商號欲經營輸出入業務,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目前受理登記之窗口為貿易局貿易服務組及高雄辦事處。
2.依據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公司或商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外,得依該辦法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倘獲准登記之事項有所更易,則應辦理變更登記。
3.依據貿易法第9條第2項規定,公司、商號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預查公司、商號之英文名稱;預查之英文名稱經核准者,保留期間為6個月。(其他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