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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法身分關係揭露表單及迴避申請書

2019-01-17 政風室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
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法務部爰設計「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含個人及法人團體版)提供相關利害關係人填寫。

2.因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有關公開身分關係規定,法務部設計相關表單如下:

(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

(2)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B.事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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