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2月18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90150316號 主旨: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