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

2020-02-18 管理組廠商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2月18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90150344號

主旨: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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