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block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

2020-02-18 管理組廠商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2月18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90150344號

主旨: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

點擊率:1222
附件
:::
  • 上班時間:上午8:30~12:30 | 下午1:30~5:30 櫃台服務時間:上午9:00 ~ 下午5:00(中午不休息)
  • 本網站支援Edg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600x900以上
  • 瀏覽人次: 239039538 更新日期: 2024-12-05 December 06 2024 GMT+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