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簡介

2022-08-31 多邊組經濟整合科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簡介

 

一、RCEP源起及歷程

(一)東南亞國協[1](ASEAN)原已與印度、中國、日本、韓國、紐澳簽署5個「東協加ㄧ」[2](ASEAN+1)自由貿易協定(FTA),惟個別FTA的開放程度不同,適用不同的貿易規則,不利於區域內經濟整合。

(二)除前述5個「東協加一」FTA,多數RCEP成員亦已建立自由貿易協定關係(如下表所示,◎代表FTA已簽署或已生效, △表示FTA刻正談判中[3]):
 

 

中國

日本

韓國

紐西蘭

澳洲

中國

--

日本

--

韓國

--

紐西蘭

--

澳洲

--

東協及其主要國家

以東協身分

以個別國家身分

泰國

 

 

印尼

 

 

馬來西亞

 

菲律賓

 

   

新加坡

越南

 

   

 

(三)2011年11月第19屆東協高峰會議通過「東協區域全面經濟夥伴架構協議」(ASEAN Framework for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邀請中國、日本、韓國、印度、紐西蘭及澳洲等6個對話夥伴參與,於2013年啟動談判。

(四)2013年3月東協經濟部長會議決議成立「貿易談判委員會」(TNC, Trade Negotiation Committee),TNC於同年5月在汶萊舉行第1回合談判,至協定簽署前共進行31回合談判。

(五)2019年11月4日舉行第3屆RCEP峰會,會後印度宣布退出RCEP,由15個國家宣布完成談判;2020年11月15日在RCEP領袖峰會以視訊方式簽署,並於2022年1月1日生效。

二、、RCEP生效

(一)生效日:2022年1月1日。

(二)生效條件:至少6個東協成員國及3個非東協成員國通知完成其國內生效程序後60日生效。

(三)批准進展:全數成員國已完成批准。

●東協成員國:新加坡、柬埔寨、汶萊、寮國、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緬甸、菲律賓;

非東協成員國:日本、中國大陸、澳洲、紐西蘭、韓國。

     

三、RCEP概況

(一)15個成員GDP約26.2兆美元(占全球約30%);出口約5.5兆美元(占全球30%);15個成員約涵蓋全球22億人口(占全球約30%);RCEP成員與我貿易值占我國總貿易值約58%。

(二)涵蓋章節包括:
(1)初始條款及一般定義(2)貨品貿易;(3)原產地規則,包括產品特定規則之附件;(4)關務程序與貿易便捷化;(5)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6)標準、技術法規及符合性評鑑程序;(7)貿易救濟;(8)服務貿易,包括金融服務、電信服務和專業服務之附件;(9)自然人移動;(10)投資;(11)智慧財產權;(12)電子商務;(13)競爭;(14)中小企業;(15)經濟與技術合作;(16)政府採購;(17)一般規則與例外;(18)體制性安排;(19)爭端解決;(20)最終條款。

(三)RCEP強調以東協為中心(ASEAN Centrality),由東協主導,以4個「東協加一」FTA為基礎,進一步深化整合各個FTA的自由化程度,目標盼建立一個現代化、廣泛、高品質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由於RCEP各成員間經濟發展水平之差異,RCEP亦給予成員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及不同執行期。
 

四、新成員加入RCEP協定生效後18個月開放供任何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加入。印度自協定生效日起即開放其加入,無需等待18個月。

 

[1] 東協成員包括:越南、泰國、新加坡、菲律賓、緬甸、馬來西亞、寮國、印尼、柬埔寨、汶萊。

[2] 分別為東協—中國FTA、東協—日本FTA、東協—韓國FTA、東協—印度FTA、東協—澳紐FTA。

[3] 中日韓FTA、日韓FTA刻正談判中或談判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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