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受本局委託辦理簽發「優惠關稅原產地證明書」、「原產地證明書」、「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及「貨品明細加貼聯」等申請書制式格式,並自本(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2003-05-16 資訊室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
發文日期:92年05月16日 類別:其他公告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九二○○○五八七四|○號

主旨:

公告修正受本局委託辦理簽發「優惠關稅原產地證明書」、「原產地證明書」、「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及「貨品明細加貼聯」等申請書制式格式,並自本(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及本局本(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貿秘字第○九二二四五○○四五∣○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局原英文名稱「Board of Foreign Trade」,奉經濟部核定變更為「Bureau of Foreign Trade」。
二、為配合前項更改,本局本(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貿服字第○九二○一五○二三三∣一號公告受本局委託辦理簽發各類制式原產地證明書格式上本局Logo英文名稱及表格下方本局委託簽發文字爰配合修正,其他部分不變,修正後之表格如下:

(一)優惠關稅原產地證明書(GSP)申請書、正本及副本(附件一)。

(二)優惠關稅原產地證明書貨品明細加貼聯申請書、正本及副本(附件二)。

(三)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申請書、正本及副本(附件三)。

(四)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EXPORT)申請書、正本及副本(附件四)。

(五)原產地證明書或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貨品明細加貼聯(COMMODITY DESCRIPTION SUPPLEMENT)申請書、正本及副本(附件五)。

三、前項制定之格式,申請人可逕自本局網站(www.trade.gov.tw)「為民服務」「線上下載」項下下載使用或逕向受本局委託之簽發單位洽取
附件一(申請書、正本及副本)
附件二(申請書、正本及副本)
附件三(申請書、正本及副本)
附件四(申請書、正本及副本)
附件五(申請書、正本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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