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填寫須知、申請書、委託辦理簽發單位及簽發單位之申請,並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

2010-12-27 資訊室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 09901533310號
附件:如文(計5頁)(E-0990153331-A.doc、E-0990153331-B.doc)

主旨:公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填寫須知、申請書、委託辦理簽發單位及簽發單位之申請,並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20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第16條第5項與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屬貿易法第20條之2第2項特定原產地證明書,出口貨品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1「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產品,且符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2「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相關規定者,出口人得依該附件2第17條商定之「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產證管理辦法)向本局委託辦理或核准簽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單位申請,如不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無法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者,倘符合產證管理辦法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規定者,仍請依產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一般原產地證明書。
二、本局委託辦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單位如下: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二)本部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含該局第6組、基隆分局、新竹分局、台中分局、台南分局、高雄分局、花蓮分局)。
(三)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處(含該處高雄分處、台中分處、中港分處、屏東分處)。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五)財團法人紡織業拓展會。
三、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或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符合產證管理辦法第8條簽發條件者,得向本局申請核准簽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但有該辦法第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核准。
四、檢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含續頁)、填表須知(附件2)及申請書(如附件3,含續頁),申請人應據實填寫,並依前述相關規定辦理。

點擊率:1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