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即日起輸入稅則第6907節及稅則第6908節下陶瓷面磚商品,其本體應以中文或外文標明原產地。

2015-11-02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 1040153105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輸入稅則第6907節及稅則第6908節下陶瓷面磚商品,其本體應以中文或外文標 明原產地。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本部本(104)年11月2日經商字第10400694640號公告之「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
公告事項:
一、稅則第6907節及稅則第6908節下之陶瓷面磚,指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形,經高溫燒結而成,且厚度未滿40毫米之板狀不燃材料;主要用於牆面及地板,具裝飾及保護作用之裝修材料。
二、陶瓷面磚應採用成型、燒結方式,於本體以中文或外文標示原產地,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但擠出面磚或面積小於50平方公分之馬賽克面磚,得免標示原產地。
三、前點之標示,厚度6.5毫米以下且面積6,400平方公分以上之陶瓷面磚,或背面以玻璃纖維網為基材之陶瓷面磚,得以雷射打印、噴墨印、蓋印或網印等不易塗改之方式為之。
四、已依公告事項第二點及第三點標示原產地之陶瓷面磚,如切割成多片,並整組販售者,得免每片標示原產地。
五、陶瓷面磚因特定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未能於貨品本身標示原產地,且非屬流入市場供陳列販售者,得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免標示原產地進口。
六、本局95年8月16日貿服字第09570155230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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