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本(九十三)年五月一日(以出口貨物裝船或裝機之日期為準)起,我輸往捷克、愛沙尼亞、塞浦路斯、立陶宛、拉脫維亞、匈牙利、馬爾他、波蘭、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等十國之設限紡織品,均須依輸歐盟規定,向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以下簡稱紡拓會)辦妥簽證手續後,始准出口。
200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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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本(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凡輸往巴西之布類產品毋須再向中華民國紡織業外 銷拓展會 (以下簡稱紡拓會)辦理出口簽證手續,其中屬設限類別產品亦免申請輸出配額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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