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起CCC7210.70.10.00-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5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6.5瓦特/公斤及以上者」等17項臺灣產製之貨品(如附件1)輸往越南
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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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起,CCC7210.70.10.00-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5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6.5瓦特/公斤及以上者」等17項臺灣產製之貨品(如附件1)輸往越南,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核發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者,出口時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CCC7210.70.10.00-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5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6.5瓦特/公斤及以上者」等37項臺灣產製之貨品(如附件1)輸往越南,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核發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者,出口時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起,CCC7210.70.10.00-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5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6.5瓦特/公斤及以上者」等17項臺灣產製之貨品(如附件1)輸往越南,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核發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者,出口時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CCC7210.70.10.00-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5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6.5瓦特/公斤及以上者」等37項臺灣產製之貨品(如附件1)輸往越南,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核發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者,出口時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公告辦理CCC7210.70.10.00-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5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6.5瓦特/公斤及以上者」等37項臺灣產製之貨品(如附件1)輸往越南第3年度(108年6月15日至109年6月14日止)配額第2次核配作業。
公告辦理CCC7210.70.10.00-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5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6.5瓦特/公斤及以上者」等17項臺灣產製之貨品(如附件1)輸往越南第2年度(107年6月15日至108年6月14日止)配額第2次核配作業。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302項我國產製之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 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製之158項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日生效。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 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製之302項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如附件1),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2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起CCC7210.70.10.00-5「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具電氣特性,以頻率50赫芝最大磁通密度1.5韋伯/平方公尺時鐵心損失在6.5瓦特/公斤及以上者」等17項臺灣產製之貨品(如附件1)輸往越南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86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