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及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電動輔助自行車(如附件1)。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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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自行車(如附件1)。
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鋁製輪胎圈貨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及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電動輔助自行車,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
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自行車、螺絲及太陽能產品等3類貨品,應先經本部核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自行車,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之機關名稱,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輸往歐盟與英國之鋁製輪胎圈,應先經本部核准,並自即日生效。
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應先經本部核准。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如附件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二日生效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應先經本部核准,並自中國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