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本(96)年12月12日起「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刪除CCC8524.39.90.10-5「其他已錄製影碟」等3項貨品,增列CCC8524.39.90.11-4「已錄製電影、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之影碟」等2項貨品號列。同時修正輸出規定代號「571」內容及「限制輸出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中「其他相關輸出規定」五之預錄式光碟明細表。

20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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