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增列CCC九三○四.○○.○○.三○∣九「警棍」一項及修訂CCC九三○四.○○.○○.九○∣六之貨名為「其他武器(例如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不包括第9307節所列者」,並變更「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中CCC九三○一.一一.○○.○○∣五「自力推進者,大砲武器」等二十三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修正輸入規定代號「三六三」之內容,及廢止輸入規定代號「八○九」,自即日起實施。

200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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