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布第57/2021/ND-CP號議定補充、修正第218/2013/ND-CP號議定第20條第2項g目,有關給予生產屬於『優先發展周邊工業產品清單』中產品之企業享有營業所得稅之優惠。
1. 根據新規定,2015年1月1日前執行之生產屬於『優先發展周邊工業產品清單』中產品的投資案(包括新投資案及增資案),倘符合第71/2014/QH13號法規定之生產週邊工業產品條件,且獲權責機關核發生產週邊工業產品優惠證書,則可享有企業營業所得稅之優惠。
具體而言,倘生產週邊工業產品之投資案,而其所得尚未享有企業所得稅優惠,自獲權責機關核發生產週邊工業產品優惠證書計稅期起,可享有適用於生產週邊工業產品投資案之企業所得稅優惠。
2. 倘屬生產週邊工業產品之投資案,惟其所得依照其他優惠條件已結束享有企業所得稅之優惠期,剩餘期間仍可依照適用予生產週邊工業產品投資案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續享有企業所得稅優惠。
3. 倘屬生產週邊工業產品之投資案,而其所得刻正依照其他優惠條件享有企業所得稅之優惠,剩餘期間則可自獲權責機關核發生產週邊工業產品優惠證書日起享有適用予生產週邊工業產品之優惠。
其中,(2)、(3)之可享有優惠之剩餘期間= 生產週邊工業產品之優惠期間- 已享有之其他優惠條件(減免稅/其他優惠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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