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歐盟110年6月25日第C248號公報
查歐盟貿易防衛法制及措施自本年首日起停止在英國之適用,惟依據愛爾蘭/北愛爾蘭議定書第5(4)條,歐盟貿易救濟法制自該日起,仍持續適用於北愛爾蘭。
另查,英國退出歐盟協議聯合委員會109年12月17日修正前述議定書之決定,就歐盟貿易救濟法特定條文適用北愛爾蘭之方式設立規範。歐盟執委會嗣於本年6月25日就前述適用方式摘要發布公告,重點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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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愛爾蘭在歐盟貿易救濟法制下非屬歐盟或其會員國之一部分;北愛爾蘭之市場及位於其境內之業者亦不被視為歐盟之會員國市場及位於歐盟境內之業者。然依據愛爾蘭/北愛爾蘭議定書第5條,歐盟貿易救濟措施適用北愛爾蘭自歐盟境外(包含英國其他地方)進口之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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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在北愛爾蘭依前述規範於清關時繳交反傾銷或平衡稅之進口商僅得分別依歐盟反傾銷規章第11(8)條及反補貼規章第21條之規定請求退稅。
本案公告內容請詳歐盟公報: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21XC0625(01)&fr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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