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杜哈部長宣言授權範圍(宣言第十六段及第五十段)
(第十六段)會員同意,在協商確定談判模式(modalities)後,將針對調降或撤除關稅,包括:關稅高峰、高關稅及關稅級距,以及非關稅障礙(特別是對開發中國家具出口利益的產品)展開談判。談判涵蓋的貨品範圍應儘量廣泛且不預先剔除某類貨品。上述談判應依據GATT 1994第28條規定及本宣言第50段內容,盡量考量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之特殊需求及利益,包括透過不完全互惠之減讓承諾;因此,未來的談判模式應涵括適當之研究與能力建構措施,以協助低度開發國家能有效參與本項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