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巴(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FTA
關於臺巴自由貿易協定
臺灣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於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協定本文包括前言及21章共計234條條文,以及協定附檔包括本文第3.04條巴拿馬之關稅調降表及中華民國關稅調降表;第4.03條特定原產地規則;及中華民國與巴拿馬投資與服務業清單。
特性
(一) 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係我國在加入WTO 後所簽署之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
(二) 貨品貿易部分,雙方互享諸多商品免關稅優惠,有利雙邊經濟發展。
臺巴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大事紀
(一) 2002年8月9日臺巴簽署「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展開自由貿易協定諮商聯合聲明」
(二) 2002年10月3日起舉行諮商會議
(三) 歷經五回合密集諮商會議,2003年8月8日由雙方主管經貿之部長共同宣佈完成協定及相關附檔之諮商
(四) 2003年8月21日簽署臺巴自由貿易協定
(五) 2004年1月1日生效
巴拿馬服務業保留清單
內容摘要:
行業:所有業別
次行業:
產業分類:
保留類別:國民待遇(第10.02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10.08條)
法規措施
1972年巴拿馬共和國憲法第288條(包括歷次修正案及1983年憲法法案)。
1996年5月24日第35號行政命令第16條。公布於1996年5月29日第23,046 號政府公報。
說明:投資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經營零售事業:
1. 因出生而取得國籍之巴拿馬人。
2. 1972年憲法生效時已歸化及與巴拿馬人結婚(任一性別)或與巴拿馬人(任一性別)生有小孩之個人。
3. 依前款以外方式歸化為巴拿馬人之個人,自其取得長住許可(definitive permit)日起三年後。
4. 巴拿馬人或外國法人及自然人於1972年憲法生效時已合法從事零售業者。
5. 由巴拿馬人或外國人組成之法人根據憲法第288條單獨從事該業務者,以及那些以本清單未表述之形式,在憲法生效時即已從事零售業者。
但未被授權經營零售業之外國人得參與販售其所生產產品之公司。
經營零售業係指銷售產品給消費者或工商企業之代表或代理商或其他法律所分類與此有關之活動。農夫或工匠銷售自製產品不受本規定限制。
自由化時程: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