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為區域經濟整合的一種形式,係WTO規範中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此項例外主要透過GATT 1994第二十四條及GATS第五條的規定加以確認,上述法條構成了自由貿易協定的法源依據。據此,自由貿易協定成員國間相互給予的優惠待遇,無須適用於其他非成員國,不受所參與國際經貿組織中最惠國待遇的制約,且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國必須遵循對內促進貿易,對外不增加貿易障礙的原則。
傳統的自由貿易協定以關稅調降為主,而現行所發展的自由貿易協定所包含的議題朝向「貿易自由化」、「貿易便捷化」及「貿易合作」方式發展,涵蓋範圍十分廣泛,有投資、原產地規定、產品標準及進出口檢驗與檢疫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相互認證、自然人移動、競爭政策、關務合作及通關程序簡化、金融合作、電子商務、政府採購、環境保護、勞工待遇、人力資源、中小企業、廣播、教育、旅遊等。而也由於涵蓋的範圍廣泛,其名稱已不侷限於自由貿易協定,還有經濟夥伴關係協議(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合作協定(Cooperation
Agreement, CA)、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等,前者如日本與歐盟即將完成談判之《日本歐盟經濟夥伴協定》(Japan-EU EPA);中者如《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後者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等不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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