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救濟措施
係指世界貿易組織(WTO)所容許會員國因外國進口產品傾銷或受補貼等不公平競爭,或大量進口,造成其國內產業重大損害時,得以採取之措施,包括:
1. 反傾銷措施 (anti-dumping measures)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s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第6條允許國家針對傾銷採取行動,可對低於正常價格(normal value)之外國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詳細規範與程序則載於《反傾銷協定》(Anti-Dumping Agreement)。
2. 平衡措施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規定於《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y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指國家針對外國政府補貼產品(subsidized products)所採取之行動,國家可透過WTO爭端解決程序尋求補貼解除,或經過調查對傷害其國內廠商之補貼產品課徵平衡稅。
3. 防衛措施 (safeguards measures)
源於GATT第19條「針對特定進口產品之緊急行動」,指國家對可能或已對特定產業造成嚴重損害(serious injury)的進口品所採取之暫時性數量限制措施,詳細規範於《防衛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原則上其不能針對特定國家,並不能超過4年(經延長最多不能超過8年),而也由於其非針對單一國家,相較於前兩者,較少受到國家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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