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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即日起修正「海關協助查核輸出(入)貨品表」中CCC3706.10.31.00-2「35公厘國片正片,第一拷貝」等23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372」及輸出規定代號「572」內容。

2012-08-29 資訊室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20號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17021365A號
附件:如文(1017021365A-1.xls)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修正「海關協助查核輸出(入)貨品表」中CCC3706.10.31.00-2「35公厘國片正片,第一拷貝」等23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372」及輸出規定代號「572」內容。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本(101)年8月24日局影(業)字第1011001142號函。
公告事項:一、鑒於前行政院新聞局主管旨揭貨品輸出入管理業務,自本年5月20日起,業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承接辦理,爰配合修正旨揭23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372」及輸出規定代號「572」內容如下:(一)輸入規定代號「372」:「電影片無論正負片或聲帶,應檢附行政院新聞局同意文件,如屬教學電影片,應憑行政院新聞局出具之不列管證明文件通關放行。」,修正為「電影片無論正負片或聲帶,應檢附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同意文件,如屬教學電影片,應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出具之不列管證明文件通關放行。」(二)輸出規定代號「572」:「電影片無論正負片或聲帶,應檢附行政院新聞局同意文件,如屬教學電影片,應憑行政院新聞局出具之不列管證明文件通關放行。」,修正為「電影片無論正負片或聲帶,應檢附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同意文件,如屬教學電影片,應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出具之不列管證明文件通關放行。」三、檢附貨品輸出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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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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