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非管制地區之出口人得免檢附最終用途保證書實體文件供簽證單位核對歸檔」(1010921)

2012-09-24 資訊室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函

發文日期:10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貿管字第1017022866號函

主旨:為簡化簽證作業程序,自即日起,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非管制地區之出口人得免檢附最終用途保證書實體文件供簽證單位核對歸檔。
說明:
一、依據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出口人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應檢附進口國政府核發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或外國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出具之最終用途保證書,並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
二、我國現行申請或核發輸出許可證均採網路線上辦理,故實務上最終用途保證書亦於廠商提出申請時,隨同電子簽證以電子文件傳送簽證單位辦理。輸往非管制地區者,應於發證後補送實體文件供簽證單位核對歸檔,輸往管制地區者,應於發證前檢送實體文件供簽發單位審核發證。近來迭有廠商反應有關檢附實體最終用途保證書供簽證單位核對歸檔一節已不合時宜,且增添廠商作業困擾與成本。
三、經參考各國做法,保證書格式修正如附件,增加備註「本保證書確為最終使用人所簽署,如有不實,出口商將負相關法律責任」之字樣,該保證書得於簽署後,掃描成pdf檔上傳網路之方式或必要時以傳真影本方式申請簽證。輸往非管制地區者,發證後免補送最終用途保證書實體文件供簽證單位核對歸檔;但輸往管制地區者,仍維持依說明二所述現行做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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